民航“新发”征求意见稿,无人机精准管控能力急需加强​
Date:
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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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07日,民航局发布“关于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布式操作运行等级划分(征求意见稿)》等四项民航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对无人机生产厂家、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反制厂家,提出更高职责要求。

征求稿中明确新标准的出台,将会在保证公众安全的前提下,推动行业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助推各类无人机在物流、巡检、城市管理等相关应用的规模化复制,释放相关行业应用的巨大商业潜力。


民航“新发”征求意见稿,无人机精准管控能力急需加强


着重解决城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物流运行等场景中,面对高风险、高复杂度的环境下实施长距离、高频次的超视距运行时,传统驾驶员无法独立保证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问题。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过程中对人工介入的依赖程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布式操作”被划分为六个等级(AL-0~AL-5)。每个等级对应相应的运行场景、风险要素、人机关系等。


民航“新发”征求意见稿,无人机精准管控能力急需加强


不同等级对风险因素的探测、响应、接管的控制权限,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有着明确的要求。其中AL-0级的机组权限最高,可随时接管飞行任务,系统只承担部分自动化功能,其他责任由机组承担。

AL-1到AL-2级,风险因素由机组和系统共同承担,机组可在飞行任务中随时接管控制权。AL-4到AL-5级,风险因素由系统承担,飞行任务中机组要接管控制权需申请,如果系统判断会增加安全风险,会暂缓移交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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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当飞行任务受阻时,系统可在不增加风险的前提下,自动进入最小风险状态或重新规划飞行。AL-3级的机组虽然可随时接管控制权,但是内部因素相关的运行风险由系统承担,机组承担外部因素相关的运行风险。

简而言之,系统自动化能力越强,人工干预权限越低,划分的等级越高。即便是遭遇系统无法规避和处理的外部紧急事件时,等级高的系统也拥有优先处理权限。


民航“新发”征求意见稿,无人机精准管控能力急需加强


这种以系统自动化情况,决定控制权限优先级的方式,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布式操作”的每个环节和部件,都是一种全新的考验。

无人机生产厂家和系统研发单位,不仅需要保证飞机的结构、硬件、软件的可靠性,同时还需要对飞行任务中,可能出现的暂停、返航、迫降等故障情况,预设多种应急触发功能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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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驾驶员等机组成员,同时也需要随时准备紧急救援,甚至在部分飞行航线高危区域,设置固定救援站点和警示牌等。做到与多方单位形成完整且有效的救援体系,并将事件日志共享其他站点协同升级服务。

而在此基础上,还要防御来自外部的其他危机,如飞行任务被其他的无人机干扰,多平台任务无人机同航道飞行被其他无人机攻击时,怎么区分来袭的无人机,怎么对指定目标进行驱离和打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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