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规章】关于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Date: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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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发〔2022〕10 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caac.gov.cn/XXGK/XXGK/ZFGW/202202/t20220224_211965.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航各地 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 2019 年 3 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印 发《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方案》 以来,全国已有 600 多家医疗机构与 30 余家通用航空企业达成开展航空医疗救护工作意向, 每年开展航空医疗救护飞行近 2000小时,救助伤患者 2000余人,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构筑起“空中生命线”。为进一步提升航空医疗救护能力,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卫 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深化拓展试点,推动制度固化、成果转化,促进航空医疗救护业务实现广泛覆盖。现就具体工 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试点目标。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航空医疗救护范围,逐步完善 航空医疗救护服务标准,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覆盖广泛、模式 多元、服务优质的航空医疗救护体系,更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 

(二)任务期限。

自本通知印发起至 2024年12月31日止。

(三)试点范围。 

试点单位包括前期试点通知公布的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筛选新增的医疗机构(附件1)和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筛 选的通用航空企业(附件2) 。



 二、深化试点任务 


(一)完善地面保障。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试点医疗机构于 2022 年 6 月底 前公布现有医疗机构直升机起降场地目录清单,摸清现有存量。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积极协调、指导地方政 府相关部门,在医疗机构、高速公路、体育场馆、户外景区等规划、 改造建设直升机起降场地,织密航空医疗救护网络。 

(二)畅通空中通道。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要督促各地飞行计划审批管理部门加强与 军方管制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组织落实航空医疗救护飞行计划 审批“绿色通道” ,进一步简化计划审批程序;协同军方、卫生、应 急、体育、文旅等单位科学划设常态化航空医疗救护“生命航线” 。

(三)加大专业培训。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加强对国家航空医疗 救护培训基地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指导,及时完善并更新航空医疗 救护培训大纲、教材、课程、考纲及题库等培训资料,按需定期组织 培训,制定上机人员(航空器驾驶员除外)培训质量认定标准。 依 托国家航空医疗救护培训基地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上机人员( 航 空器驾驶员除外)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适时增加培训机构数量, 提升培训质量,增强培训能力供给。 参与试点的医疗机构、通用航 空企业要将航空医疗救护业务培训纳入日常培训范畴,定期组织 实地演练。 鼓励并支持试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高等医学专业院 校加大航空医疗救援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研究开设相关专业,培养 高质量航空医疗救护人才。 

(四)制定标准规范。 

中国民用航空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相关标准,明 确航空医疗救护运营条件、实施流程、服务标准、适应症指南、设备 药品和人员(航空器驾驶员除外) 资质等要求。 省级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试点单位和行业协会组织的 指导,及时总结提炼试点经验。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要做好机上专业救护设备加改装适航批准工作,提高加改装时效。 

(五)探索发展模式。

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与通用航空企业的沟通配合,并于2022 年10月底前明确业务合作关系和模式。 通用航空企业要恪守“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原则,夯实安全运行“三基”,强化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在严格遵章运行、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具有市场潜力的航空医疗救护服务产品。鼓励社会资本、保险机构、 慈善和公益组织积极参与航空医疗救护事业,不断创新发展模式,优化服务供给。探索航空医疗救护区域合作发展,共建区域一体化发展模式,实现资源优化共享,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和使用效率。



 三、加大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航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 企业主导、社会共促的原则,联合制定出台省域范围内的航空医疗 救护实施方案,统筹医疗救护资源和通用航空力量,持续推进试点 工作,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二)优化协同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航行业管理部门要完善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议事协调制度,建立常态化交流、沟通机制,定期跟踪试点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联合协调解决。加强与军队有关部门及应急、体育、文旅、公安等相关职能单位的对接联系,建立各方联动、上下贯通、协同高效的航空医疗救护响应机制。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 社会关切。 普及航空医疗救护常识,鼓励创新发展,充分调动各方 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与媒体互动,积极宣传报导 经验做法、典型事例、先进人物团队,提高航空医疗救护群众认可 度和社会关注度。

(四)强化试点评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航行业管理部门要统筹医疗救护资源和通用航空力量,探索符合各自区域的航空医疗救护模式,鼓 励相关区域联动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民航地区管理部门及试点单位的推进工作进行跟踪评估, 总结经验,及时评价,并依据试点实际情况,对试点范围、内容等实 施动态调整。


【民航规章】关于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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