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章】肇庆市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含申请流程)
Date: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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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滋事肇祸,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我县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于500米、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履行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见附件)。


三、严禁在以下区域的上空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以及民航航路、航线,高速和普通铁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运行沿线、区域;
(二)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大型物资储备、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部位及其设施;
(三)大型活动场所、公民聚居区、车站、码头、港口、广场、公园、景点、商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因现场勘察、施工作业、航空拍摄等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有规定需提前申报批准的,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开展作业。


四、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分别处理:

一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立案查处。

二是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首先予以批评劝阻。对不听劝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分别处理。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过程中,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查处。


广宁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10日



无人机起飞申请流程以及材料


  一、公司(企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备案(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 肇庆市广宁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申请表
2. 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公司(企业)法人代表资料
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飞行资格执照复印件
5.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身照片(正面、机身码及二维码照片)
7.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安全责任书


二、个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备案(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 肇庆市广宁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申请表
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飞行资格执照复印件
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身照片(正面、机身码及二维码照片)
6.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安全责任书

无人机使用人需携带以上资料到广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申请报备;
地址:广东省广宁县南街街道南东三路76号广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电话:0758--8660272


原文链接:http://www.gdgn.gov.cn/zqgngaj/gkmlpt/content/2/2639/post_2639970.html#13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