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章】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确定为“低慢小”航空器禁飞区域的通告
Date: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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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确定为“低慢小”航空器禁飞区域的通告


青政〔2017〕7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切实保护省内各机场净空环境,确保飞行安全,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内各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确定为“低慢小”航空器禁飞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西宁曹家堡机场、海西州格尔木机场、海西州德令哈机场、海西州花土沟机场、玉树州巴塘机场、果洛州玛沁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围合组成的矩形区域范围,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省内后续新建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按照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围合组成的矩形区域范围划定。

二、禁飞“低慢小”航空器类别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升放飞行高度低于500米、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和其他需要管理的危险性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物)。

三、有关要求

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低慢小”航空器禁飞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公安厅、民航青海监管局、民航西北空管局青海分局、青海机场公司共同划定。未经航空管制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禁飞区域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违反规定在禁飞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违反规定飞行并干扰民航航班正常飞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

原文链接:http://www.qinghai.gov.cn/xxgk/xxgk/fd/zfwj/201712/t20171222_183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