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向 | 工信部印发《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雷达的使用需求,提升环境感知、防灾减灾、观测探测技术能力,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工信部无〔2025〕22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是我国首个关于雷达无线电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将有力推动我国雷达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定》一是结合我国雷达使用实际、技术发展和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囊括了100GHz以下频段航空雷达、气象雷达、水上交通雷达、陆地交通雷达等7大类19种雷达,基本实现了对我国现有主要类型雷达的全覆盖。二是明确了各类雷达的频率使用范围及无线电技术指标,为规范雷达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三是优化雷达无线电管理协调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切实减轻用户负担。四是对雷达干扰协调、电磁环境保护、在用台站检查以及设备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雷达无线电管理,保障电磁空间安全。《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低空经济观察」将政策解读分享如下。
在制定《规定》过程中,我们从更好满足雷达设备频率使用新情况新需求、支持产业发展、方便用户使用等方面着手,重点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明确雷达类型。《规定》结合我国雷达使用实际,囊括了航空雷达、气象雷达、水上交通雷达、陆地交通雷达等近20种不同类型雷达,基本实现了对我国现有主要类型雷达的全覆盖。 二是细化技术要求。《规定》在全面梳理现有雷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国际电信联盟有关建议书报告书基础上,系统规划了各类雷达的频率使用范围及相关无线电技术指标,进一步规范雷达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为雷达产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增强产业信心。 三是优化管理程序。结合不同使用场景,进一步下放雷达无线电频率许可权限,更好赋能地方发展。同时,通过将频率使用许可和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合并办理等方式,不断优化许可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用户负担。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雷达定义、业务划分及行业规划等内容。 第二章为雷达无线电频率,主要包括航空雷达、气象雷达等7大类近20种雷达设备的频率划分及有关要求等。 第三章为雷达频率、台站和发射设备管理,主要包括许可申请、试验许可、制式电台、频率使用率要求、在用台站检查、设备管理、设备选用、行业管理、电磁辐射防护以及数据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为雷达干扰协调,主要包括干扰协调原则、特殊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协调申报以及空间协调等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施行日期和政策过渡衔接相关规定。 《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规定不符的雷达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对于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型号核准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与本规定不符的新的雷达频率使用许可申请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 对于已依法设置、使用的雷达无线电台(站),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或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仍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提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延续使用申请,直至原设备报废为止。

